监理单位作为建设方和施工方独立存在的第三方,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实施监督管理。房地产企业作为建设方,按国家规定聘任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支付监理费,是开发建设必须发生的法定成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定义。因此,监理费无论是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是开发间接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均应准许扣除并加计。部分省市已明确监理费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1. 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四)实际发生的工程监理费允许扣除。
2.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以下规定处理: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6)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工程监理费允许扣除。
3. 四川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二十一条规定:关于向第三方支付与项目有关费用扣除问题纳税人发生的工程监理费支出,可以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
4.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6号)解读九:工程监理费是否可以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开发间接费包括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工程监理费
文章来源-旺文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