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1.巧用临界点
2.选择确定是否提供利息支付过程有关金融机构证明
3.增加扣除项目
4.合并核算开发多处房地产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在注会学习中整理列举几个案例来聊聊这方面的事。
一、巧用临界点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金额2080万元。该项目增值额420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为20.19%,根据税法规定,应按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420*30%=126(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营销策划,将销售收入降为2480万元,增值额为400万元,占扣除项目的增值率=400/2080=19.23%,低于税法规定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因降低销售收入20万元,少交土地增值税126万元,增加税前利润106万元。
二、选择确定是否提供利息支付过程有关金融机构证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其他房地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合计的5%扣除,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照规定计算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按照转让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支出为80万元,不超过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现在需要企业决定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1000+12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扣除的最高额80+(1000+1200)*5%=190万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合理的选择。
三、增加扣除项目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地产售价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800万元,增值额200万元,增值率25%,应交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增值税及附加55万元,房地产公司的利润=1000-800-60-55=85万元。如果将房屋简单装修费用200万元,售价增加到1200万元,则土地增值额200万元,增值率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66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利润为1200-1000-66=134万元,降低税收负担49万元(不考虑所得税)
四、合并核算开发多处房地产
案例:某房地产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售价1000万元,可扣除400万元,第二处售价1500万元,可扣除费用1000万元。
第一处增值率150%,应交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
第二处增值率50%,应交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合计390万元。
如果合并核算两处售价25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1400万元,增值额1100万元,增值率1100/1400=78.6%,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减轻税收负担20万元。
由于房地产销售负担的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即是说增值率越高,所使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还可以采取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从而降低房地产增值率的方法,则企业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
文章来源:小颖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