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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水电是否可以采取分割单?

发布时间:2024-06-25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459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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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建筑企业在现场施工,使用B房地产公司的水电,并单独进行结算。建筑企业发生的水电费能否以房地产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入账凭据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2018年28号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共同使用的情形都可以开具分割单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是只有文件中规定的三种特定情形才可以以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共用水电费的情况只有企业租赁办公、生产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不属于“租赁行为”,因此,建筑企业取得甲方提供的水电费分割单,不属于28号公告内容,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建筑企业在工地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支出,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转售方式处理。房地产企业与水电供应单位进行水电费结算并获取发票,然后房地产企业再根据工地实际结算量给建筑企业开具销售水电费发票,双方拿到发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

对于建筑企业在工地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支出,房地产企业还可以选择“甲供”处理方式。即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及结算中均约定最终支付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是扣除水电成本之后的金额,同时发票开具也与付款金额一致。这样,双方按照不含水电费的金额作为结算价款,而将施工中用到的水电作为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材料和动力,将来由房地产企业与水电供应单位进行水电费结算并获取发票,建筑企业按照不含水电费金额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房地产企业凭建筑服务发票、水电费发票作为开发成本入账的依据,相应成本费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

文章来源:刘小玲 梁好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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