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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工程”业务的涉税处理及税务稽查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4-06-07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564 0 相关税种: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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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甲供材是指工程发包方甲方出于成本、工程质量等考虑,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建筑工程。

假的甲供工程和甲供工程甲方重复扣成本,是甲供工程中最容易被税务稽查的重点。

甲供材业务的涉税处理

一、甲供材的核算方式

甲供材的核算方式有两种: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指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开票时,建筑企业按包含甲供材的工程造价全额开票。

例:2022年5月,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款不含税价100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其中甲供材400万元,发包方甲方甲供材用于抵顶。乙方采用一般计税。

1.甲方销售钢材给乙公司,双方账务处理:

(1)发包方(甲方)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452   顶抵工程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2)施工单位(乙方)

借:原材料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

贷:应收帐款 452   

2.施工单位将钢材用于工程时,乙方账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直接材料费 400

贷:原材料 400

3.结算工程款时,双方账务处理:

(1)甲方

借:开发成本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1090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638

贷:银行存款 638

(2)乙方

借:应收账款 1090

贷:合同资产——价款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借:银行存款  638

贷:应收账款  638

甲供材的另一种核算方式是净额法,净额法下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工程款另外支付。例设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款600万元,甲供材400万元,工程价款不包含甲供材。乙方采用一般计税。

1.甲方不确认钢材收入,乙方不做采购钢材的账务处理。

2.将钢材用于工程时,双方账务处理:

甲方: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400  

贷:原材料 400

乙方不做账务处理

3.结算工程款时,双方账务处理:

(1)甲方

借:开发成本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

贷:应付账款 654           

(2)乙方假设选择一般计税

借:应收账款 654

贷:合同资产——价款结算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

甲供材业务建议分别就甲供材和施工工程进行采购和招标,防范甲供材重复列支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

案例节选:关于天宇公司所称的原判决对未支付的工程款开具发票问题。

……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商砼为甲供材,在结算时将商砼款计入工程总造价,在对账时将商砼款作为已付工程款进行了扣除,鉴定报告亦将商砼款作为应付工程款计入工程总造价。因此,天宇公司关于其对商砼款不承担开具发票义务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上例中的甲供材结算方式属于总额法,工程的结算价款包含甲供材。

驳回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甲供材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备查资料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甲供材业务税务稽查应对策略

为了规避“甲供工程”业务中存在的税务稽查风险,建筑企业在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和账务处理上进行应对处理。发包方主要在工程概算和发招标文件环节上进行应对防范。

一、“甲供工程”业务规避税务稽查的合同策略

“甲供材”在合同签订环节主营涉及到以下涉税问题的处理:一是签订合同时,“甲供材”要不要含在合同价里,如果含在合同价里,是按照不含增税价还是含增值税价签订合同?二是“甲供材”合同中注明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选择差额法结算的合同如何签订?具体分析如下。

(一)“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合同价里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于此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甲供材”的合同签订方法:一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含有“甲供材”的金额;二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合同中“合同价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根据上述“招投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材”现象的法律分析”可知,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二)合同价款条款的节税印花税的签订策略

关于印花税额计算,应以合同约定金额为依据,如果合同中单独约定了增值税,则应以不含税金额为纳税依据,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增值税,则以含税金额为纳税依据;如应税合同为非固定金额合同,应先定额贴花,后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或销项税是否纳入计税金额,应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增值税而定。因此,“甲供材”合同的合同价款条款的签订规范格式范本为:合同价为×××元(含增值税),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额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这样签订合同价的好处是,在计税印花税时是以不含增值税合同额作为计税依据。

(三)“甲供材”业务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两种合同签订策略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节税的合同签订策略:差额法签订合同的四步法

第一步: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合同价条款”中约定:×××元(含增值税,且含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金额,具体的金额以建筑企业领用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后,甲乙双方结算金额为准),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

 第二步: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工程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甲供材部分不计入乙方工程结算价中,甲方按照扣除甲供材部分后的工程结算金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步: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按照扣除甲供材部分后的工程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步: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条款”中约定:甲方提供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具体的材料和设备祥见附件:材料和设备清单。 

2、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涉税分析及合同签订策略

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是指 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其涉税分析及合同签订技巧如下。

(1)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的涉税分析:符合“甲供材”销售额的差额法

如果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则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合同中“合同价款”中的合同价中自然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的合同签订方法。这种合同签订的实质是“甲供材”金额没有计入建筑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中,建筑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符合前面分析的“甲供材”销售额额差额法的特点。

(2)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合同签订策略

第一步: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合同价条款”中约定:×××元(含增值税,且不含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金额。)

第二步: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条款”中约定:甲方提供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具体的材料和设备祥见附件:材料和设备清单。

第三步:在建筑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按照扣除甲供材部分后的工程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甲供工程”业务规避税务稽查的账务策略

无论是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还是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 “甲供材”的会计核算都一样,必须遵循一个原则:“甲供材”的成本在甲方入账,不在乙方入账。具体如下:

(一)甲方的会计核算

 第一步,当甲方采购“甲供材”时的会计核算: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二步,当甲方将未认证的购买“甲供材”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时的会计核算: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三步,甲方将“甲供材”发送给施工企业领用或工地项目部时的会计核算:

借:在建工程(工业企业)/开发成本(房地产企业)

贷:原材料

(二)乙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通过以上合同策略分析可知,在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中,必须按照差额法签订“甲供材”合同。在差额法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由于“甲供材” 不计入建筑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甲供材”在甲方入账进成本。因此,基于“甲供材”不可以在甲乙双方重复进成本的考虑,施工企业收到甲方发送的“甲供材”,只做领料的相关登记手续备查,不进行账务处理。

三、在编工程概算和发招标文件环节的防范策略

(一)“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的防范策略

1、在编“甲供工程”的工程概算时,按照营业税体制下的工程计价进行工程造价,即按照(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进行工程造价。

2、甲方在发招标文件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甲供工程”的计税方法是简易计税方法。

(二)“甲供工程”一般计税方法的防范策

1、在编“甲供工程”的工程概算时,按照增值税体制下的工程计价进行工程造价,即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进行工程造价。

2、甲方在发招标文件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甲供工程”的计税方法是一般计税方法。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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