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开发商出租未售房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尚未完全售出时,将部分或全部剩余房产用于出租。这种模式允许开发商在等待市场条件改善或找到买家期间,通过租金收入来产生现金流。这种做法对于开发商来说,是一种灵活的资金管理方式,有助于缓解因市场波动而带来的资金压力。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出租未售房屋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通过以下实务案例与大家一起学习探讨一下。
关键词:“房产出租”“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案例概要:
1. 甲房地产企业于2013年5月28日在发改部门进行A项目的立项。项目于2014年8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2016年11月竣工验收;截至2023年6月,销售比例仅为68%,企业将剩余未售商铺进行出租。
2. 乙房地产企业于2017年3月在发改部门进行B项目的立项。项目于2018年8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2020年11月竣工验收;截至2023年6月,销售比例仅为52%,企业将剩余未售商铺进行出租。
根据上述信息,试分析出租房产在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中的税务处理?(甲、乙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解析:
1. 增值税:A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在2016年5月1日前,属于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根据财税〔2016〕68号文规定依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乙企业开发B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属于新项目,出租商铺应按照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
2.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相关规定,若该项目销售比例未超过85%,但剩余房产已经出租,则满足项目清算条件。但由于该部分商铺产权未发生转移,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成本和费用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总结归纳:
1. 企业自行开发项目进行出租对于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不仅要关注出租的时间节点,同时也需要关注项目施工许可证日期;若属于老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征。
2.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房企开发项目,即使未全部销售、转让,也可将未售房产进行出租处理,这样也可以让开发项目满足清算条件,从而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进程。同时需要注意,出租商铺的租金属于持有期间产生的收益产权未发生转移,因此出租房产不征税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一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