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由施工方购买的甲供材料怎么开发票?
本来应该是甲供材料,因为一些原因,现在由我方进行购买,后期甲方在工程进度结算款里面支付给我们,按照供应材料配比计算支付,这个材料款的票开甲方的抬头吗?
解答:
建筑施工企业签署“甲供材”合同,目的就是为了享受简易征收的3%,避免一般计税的9%。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购进的货物、服务等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由于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税率差异,税务局非常关注简易计税项目的相关情况,简易计税项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税务稽查时,主要关注:1.是否满足简易计税的条件;2.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取得进项税额是否有用于其他一般计税项目的抵扣。
因此,对于甲供材简易计税项目原本应该是甲方购进的材料,不能是施工方销售材料给甲方(单独的设备销售并安装的除外)。对于提问中的代甲方采购材料的,采购环节发票就应直接开具甲方的名称,而不能开具为施工企业的名称。
如果材料在采购环节开具的是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结算的时候,再根据结算款的一定比例给甲方开具材料名称的发票,可能就不满足甲供材简易计税的条件了,税务局一旦稽查到会要求施工企业按照一般计税,从而导致施工企业就会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等税务风险。
文章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