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成本,汇算清缴的时候,是不是税前扣除了两次?
比如说,喵公司把自产的猫型台灯无偿送给客户公司试用,以做推广,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但是,不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所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按国税函〔2008〕875号,税法收入确认基本照搬了会计上旧版收入准则的确认标准,唯独删掉了其中一条“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因为税法要求确定性。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
假设这批喵灯的成本是100万元,如果正常对外销售,能卖200万元。
怎么做账?
因为是做推广,所以“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126万元”
因为不确认收入也就不结转成本,而是直接“贷:库存商品100万元”
增值税按市价视同销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元”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此时就完成了。
二、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则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中完成。
税法上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结转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两者合起来,需要纳税调增100万元。
与此同时,税法上确认的销售费用金额也要调整。
会计上核算是按照成本价来计算销售费用的:100+26=126万元。
税法上列支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的公允价值去计算销售费用:200+26=226万元。
这里出现税会差异了,需要调整,即纳税调减100万元。
这么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其他”那一行。
前面调增100万元,这里调减100万元,正好抵消。
既然抵消了,企业所得税为什么还要费劲巴拉地视同销售呢?
实务中,未必会正好抵消。
因为,这个销售费用显然是属于广宣费范畴,而广宣费是有扣除限制的,一般行业是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只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分拆原则
有人在课程群中提问,这笔货物的成本,之前在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那里已经税前扣除了,现在,又把它算进销售费用再扣除,难道不是扣除了两回么?同一批货物,是不是税前重复列支了?
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要分成两步去看。
我原来讲税法逻辑课的时候,多次强调过那条非常重要的“分拆原则”,但凡涉及到实物交付应税行为,都可以启动分拆原则来理解。
第一步,把实物卖掉变现;
第二步,以现金施为。
非货币资产投资、实物分配、企业分立、视同销售,均是如此。
视同销售税法上看做瞬间完成的前后两步:
第一步,把货物卖掉。那就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拿到钱以后
第二步,以现金支付相关费用,比如以现金去实现福利支出,去支付推广费,以现金对外捐赠等等。
如果模拟会计分录,(注意不是真的会计分录,是税法上的模拟情况),应该是这样: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22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元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100万元
然后支付推广费: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226
贷:银行存款226万元
这样是不是就不会觉得重复列支了?
四、结语
其实,在2019年41号公告出现之前,争议最大的是,视同销售导致的费用支出到底按公允价值算,还是按成本价算。
放到本案中,税法上的广宣费到底是126万元,还是226万元?换言之,后边那个100万元差额,不考虑限额调整的情况下,到底能否税前扣除?
在2019年41号公告颁布前,很多基层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都一口咬定不能扣除。
税收征管实务中,总是尽可能做保守认定,尤其是财政欠发达地区。
然后总局2019年出了这个公告,告诉大家,可以扣除,即应该按公允价值来算。
其实,按我刚才提到的分拆原则去看,就很好理解。
你是按公允价值变现的,然后以变现的全部资金去实现支出,这笔费用当然也应该是以公允价值来计算。
文章来源: 慕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