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下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答复: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处理,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包含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中,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确认收入,不再结转成本。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27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