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增税时, 如何确认应税收入,如何扣除土地成本, 本不是问题。但是,由于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纳税人自销售额中扣减土地成本,导致在确定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和土地成本时,经常出现很大分歧。本文基于一个案例和有关法规,分析如何处理,更符合有关税法的规定,达到既不少缴土增税,也不多缴土增税的效果。包括以下问题:
一、一个简单的案例
二、增值税的销售额
三、土增税的应税收入
四、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五、土增税确认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方法
(二)三种错误的确认方法
一、一个简单的案例 为便于说明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房地产公司拿地成本是109万元,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合法票据。销售房地产的含税收入是218万元,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9%。 不考虑其他因素,基于这个案例,分析增值税的销售额,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等容易出现分歧的问题。之所以出现分歧,主要是因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方式。 二、增值税的销售额 A公司含税销售额是218万,但是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多少?销项税额是多少?按照常用的计算方式,销售额应该是200万,销项税额是18万。 218/(1+9%)=200万 200*9%=18万 但就房地产企业而言,有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第4条的规定,A公司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218-109)/(1+9%)=100万。 A公司的销项税额是: (218-109)/(1+9%)*9%=9万 不考虑其他收入和支出,A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9万元。 之所以按照上述的公式计算,是因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价款时,取得的票据,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法定票据,无法用“扣税法---抵扣进项税”的方法,抵扣土地成本中实际包含的增值税。但是,土地成本在房地产企业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如不能抵扣与土地成本有关的进项税,将土地成本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房地产企业也无法承受。所以,用“扣额法---扣减销售额”的方式,解决对房地产企业土地支出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尽管“扣额法”不是常用的“扣税法”,不是抵扣进项税,但是对纳税人而言,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是一样的。 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A公司应纳增值税9万元。 假定109万中含有9万元进项税,用一般的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应纳税额也是9万元(18-9)。 因此,A公司按照18号公告的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实际是扣掉了土地成本中含有的增值税。 三、土增税的应税收入 尽管增值税的销售额是100万,但是土增税的应税收入是多少呢?也是100万? 不能这样简单地理解,需要看土增税的有关规定。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就A公司而言,其含税销售额是218万,但是计算的销售额是100万,增值税销项税额是9万,那么土增税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到底是多少?可以有3个选项:100万、209万、200万。 100万是因为自销售额中扣除土地成本,得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应作为土增税应税收入。 209万,是按照含税销售额218万减去9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得出的结果。但是,这9万元的销项税额,不是含税收入中的全部税额,209万中,实际含着9万的增值税。 彻底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是200万,最符合70号公告对土增税应税收入的定义。 所以,我们认为A公司的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 四、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在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是多少? 109万还是100万? 还是要看土增税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109万土地价款,如果扣除了其中包含的增值税9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0万元。如果没有扣除其中的增值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9万元。 那么,到底有没有扣除土地成本中的增值税9万元? 尽管A公司没有用抵扣进项税的方式,扣除9万元,但是用“扣额法”,还是自销项税额18万中,抵扣了9万元,所以,纳税人的销项税额才剩9万元。A公司按照18号公告计算的应纳税额是9万元。 如果A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进项税是9万元,销项税是18万元,应纳税额也是9万元。 所以,A公司在按照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时,事实上抵扣了土地成本中的增值税9万元。 如果A公司按照常用的方法,计算增值税,则其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0万元。 因此,在A公司应税收入是彻底不含增值税的200万元时,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也是不含增值税的100万元。 五、土增税确认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 根据上面的分析,概括一下确认土增税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并分析常见的另外三种方法之不合规之处。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方法 根据上面的分析,在房地产企业按照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在确认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和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时,最符合土增税规定的方法是: 按照彻底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应税收入; 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土地支出,确认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就案例中的A公司而言,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是100万元。 (二)三种错误的确认方法 引发争议的,还有另外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收入确认209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9万元; 第二种方法:收入确认209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0万; 第三种方法:收入确认200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9万。 第一种方法,尽管收入与成本各增加9万,看似增值额一样,但因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可以加计扣除,实际的增值额还是少了,导致少缴土增税。 第二种方法,纳税人多确认9万收入,导致多算增值额,多算土增税。 第三种方法,纳税人多扣除土地成本9万元,少缴土增税。 所以,按照彻底不含增值税的方式确认土增税应税收入,按照已经扣除增值税后的土地成本,确认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才符合增值税、土增税的有关规定,达到既不少缴土增税,也不多缴土增税的效果。 文章来源: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