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业亏损,季度申报是否还需勾选小型微利企业?
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无论是否亏损,均应在季度申报表主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当期亏损且本年度以前季度未享受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直接保存主表即可,无需填写附表3(无需补零保存,补零保存也可以通过);当期亏损但本年度以前季度享受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填写附表3,补零保存。
二、企业前三个季度亏损,第四季度盈利,但全年累计亏损,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按照“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中累计金额确认应缴税额。
三、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当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自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不需要申报缴纳?
答:设立当年分支机构不需要分摊,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