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详情

物业公司代收暖气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9-09-16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5856 1 相关税种: 增值税
点此收藏

问:本公司为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物业公司代收暖气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物业公司收取暖气费区分受托代收方式和自营方式。一是受托代收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5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即对于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属于代收转付行为,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的费用不征税。但对物业公司代收费用过程中取得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二是自营方式。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代收转付条件以及由物业公司直接提供供暖服务的,应按照物业公司直接销售货物处理。纳税人销售暖气适用税率为9%。但对“三北”地区国家给予了特别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的规定,“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也属于免税范围,因此,“三北”地区物业公司于供暖期所收取的暖气费应当免征增值税。

文章来源: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