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1、采用三分法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可售面积部分(例如:非人防车位、储藏室),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2、根据下方的文件,未交纳地下面积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可售面积部分(例如:地下非人防车位、储藏室),是否作为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受益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青岛市税务局2020-04-22答复:
答:根据2017年9月21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的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由此条可以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产就是上述三种类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以这三种类型来分摊土地出让金和开发成本等合理的支出,因此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可售部分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应作为土地出让金的受益对象。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