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为当今社会最为稀缺的资源之一,是众多房地产企业争宠的资源,当房地产企业拿到土地时,考虑到市场需求不足,暂缓开发,出现许多“囤地”现象。国家专门针对这种现象制定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指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了解了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来由,那么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呢?今天这篇文章主要从这三方面来逐层分析。 因为土地闲置费是由于企业拿到土地后不及时开发而向政府缴纳的钱,是否应该理解成对企业的一种惩罚呢?如果是罚款,是否就会影响到所得税前扣除呢?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我们可知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在从国家取得土地后,如果未按照提前约定的时期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按照提前规定好的比例征收的另一种费用,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缴纳的闲置费,取得的是财政部统一监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因此,不能视为行政性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而是一种合同违约金。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土地闲置费是一种合同性质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另外,根据国税2009年31号文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将土地闲置费在开发产品的土地成本中归集核算,随着销售结转实现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交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土地闲置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是可以跟随产品确认收入的同时在产品成本里面按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那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闲置费是否也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国税函[2010]220号文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如果账务核算中计入了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该调整出来。 总之,房地产企业因延迟开发交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属于行政性罚款罚没,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土地增值税前不让扣除。
文章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