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连锁健身运动馆,最近推出一项促销活动,充值10000元,即赠送价值1130元的自行车一辆。且注明该充值只能在本健身馆旗下的门店使用。
该健身运动馆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就是为消费者提供各类器材的健身服务、恒温泳池、健身教练等服务。本文主要对以下两个税务问题进行解析。
充值时,应如何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解析:充值业务,其实质为预付卡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预付卡业务涉税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预付卡分为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单用途卡,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多用途卡,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因此,上述充值属于单用途卡业务。
根据53号公告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于在充值时,还“赠送”了自行车,因此甲企业在开具发票时有两种操作途径:
(1)全额开具一份10000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此操作适用于消费者不需要单独的自行车发票时。
在具体操作时,先给充值卡充值金额11130元,然后再刷去自行车的价款1130元。
①充值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10000
②由于充值卡内显示金额为11130元,因此,面值与实际价款比率=10000÷11130=89.85%。
为自行车刷卡1130元时:实际刷卡金额=1130×89.85%=1015.27(元)。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1015.27
贷:其他业务收入 898.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80
③消费者以后到店消费时,假如服务消费刷卡3000元,实际刷卡金额=3000.×89.85%=2695.50(元)。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269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42.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2.58
(2)开具一份8870元“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同时开具一份价税合计1130元的销售发票。
此操作适用于消费者需要单独的自行车发票时。
在具体操作时,直接给充值卡充值金额10000元。
①充值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887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②由于充值卡内显示金额为10000元,因此,面值与实际价款比率=8870.00÷10000=88.7%。
③消费者以后到店消费时,假如服务消费刷卡3000元,实际刷卡金额=3000.00×88.70%=2661(元)。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266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10.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62
文章来源:轻松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