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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基本解读及税会差异

发布时间:2017-01-11 分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点击:4304 1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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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解读: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借款购建或者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专门借款

(一)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并应当在资本化期间内,将其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应有标明专门用途的借款合同。

一般借款

(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根据本准则第六条(二)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辅助处理

处理规定

本准则第十条规定,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处理根据

上述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的辅助费用的发生额,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所确定的金融负债交易费用对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额。借款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其发生额并进行处理。

暂停简介

 

暂停规定

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正常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应当继续资本化。

暂停简介

非正常中断,通常是由于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比如,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或者工程、生产用料没有及时供应,或者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或者施工、生产发生了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了与资产购建、生产有关的劳动纠纷等原因,导致资产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中断,均属于非正常中断。

非正常中断与正常中断显著不同。正常中断通常仅限于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程序,或者事先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比如,某些工程建造到一定阶段必须暂停下来进行质量或者安全检查,检查通过后才可继续下一阶段的建造工作,这类中断是在施工前可以预见的,而且是工程建造必须经过的程序,属于正常中断。

某些地区的工程在建造过程中,由于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如雨季或冰冻季节等原因)导致施工出现停顿,也属于正常中断。比如,某企业在北方某地建造某工程期间,正遇冰冻季节,工程施工因此中断,待冰冻季节过后方能继续施工。由于该地区在施工期间出现较长时间的冰冻为正常情况,由此导致的施工中断是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属于正常中断。

金额简介

 

借款费用包括四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准则对借款费用四个组成部分资本化的金额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利息

1.利息资本化金额。利息资本化金额要与资本支出挂钩,其量化公式是: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式中的两因素又都有其相应的确定方法: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天数/会计期间涵盖天数)

对资本化率,如果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如果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其公式为: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式中的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折价

2.折价或溢价摊销金额。专门借款的资金如果是采用发行债券的形式筹集的,则有可能发生折、溢价的问题。那么每期应摊销的折、溢价金额应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折、溢价的摊销方法可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采用直线法。

辅助费用

3.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则应在发生时全部予以资本化。如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在符合资本化的条件下,可在实际支付时全部予以资本化。

外币借款

4.外币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也就是说,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安排的外币借款,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汇兑差额发生的当时全部予以资本化。

利息包括

5.利息(包括折价和溢价摊销)资本化金额的限额。如果出现所计算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超过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的情况,准则规定其资本化的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账务处理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账务处理

对于当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反映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同时,为了准确反映企业在建工程成本中借款费用所占的金额比重,向企业管理当局和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单设一个“借款费用”明细科目,来反映企业每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这样,在每一会计期末或者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企业应根据当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贷: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预提费用

           银行存款等

 

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所发生的汇兑差额,在发生汇兑损失时,借记“在建工程—借款费用”,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若是发生汇兑收益时,则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对于不能资本化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则应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另外,对于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在其发生时应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根据其发生额,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应当将其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备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这里的合理支出,要求是符合国家规定贷款利率的前提下计算的利息,而会计准则是按实际支出记账,因此,超出国家规定贷款利率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对于从非金融企业借入的资金,符合国家规定贷款利率的部分且有符合纳税依据的票据入账(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可以做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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