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是否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费用如何进行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第二条的规定,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或将劳务用于广告业务宣传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收入。
案例
情形1:A 公司生产饼干,将本公司生产的 100 盒饼干发放给企业职工。每盒饼干成本 70 元,市场零售价为每盒 100 元。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对于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同时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时,A 公司应分解为两个行为:一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 10,000 元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7,000 元;二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 10,000 元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做纳税调整。
情形 2:B 公司从 A 公司购买了 100 盒饼干,发放给企业职工,饼干的售价为每盒 100 元。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会计处理不确认视同销售,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 B 公司应按照产品公允价值 10,000 元作为职工福利费确认管理费用。
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时,应同时按照饼干的公允价值 10,000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
情形 3:C 公司从事兴趣班教育,每节课程收取 500 元。为了达到促销目的,C 公司给 10 位潜在客户提供一节免费试听课。
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时, C 公司一是应视同提供劳务,按公允价格 5000 确认视同提供劳务收入;二是按 5000 确认促销费用。
文章来源: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