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售房产收取了首付款,是否可以开具全额发票?房地产企业在实际销售中,购买方支付预付的购房款时往往要求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所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与服务税收类别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据了解其中湖北省有规定: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请问江西省有类似规定吗?因为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非要购房者提供全额增值税正式发票才办理不动产预登记、银行按揭手续。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当就收取的预收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对应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税)。纳税义务发生(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后,应当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