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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解答长期租赁车位承租方拥有永久使用权的及期权买卖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等53个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热点难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28 分类:12366热点问题 点击:5297 1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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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是否可以享受进项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

因此,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不区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

2.科技企业孵化器在2018年取得资格,在2019年被取消资格,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提供滩涂的有害互花米草除治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因此,提供滩涂的有害互花米草除治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4.我公司4、5月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6月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申报第二季度的增值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破季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照30万元标准确认季度免征增值税销售额。

5.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因此,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免征增值税。

6.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将哪些材料留存备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因此,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需要将上述文件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

7.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取得什么证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因此,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取得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8.转让林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因此,林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林权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9.长期租赁车位,承租方拥有永久使用权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因此,长期租赁车位,承租方拥有永久使用权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0.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需要先存一笔保证金到B的开户行,而B定期将保证金产生的利息返还给A,A是否需要对这笔利息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2.存款利息。

……”

A公司向B的开户行存保证金时,该笔保证金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其取得的利息是银行支付的保证金的存款利息,由于是B的账户,所以由B转交。因此,A取得的利息实质上是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根据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11.境内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委托境外企业帮忙运货并支付海运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因此,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帮忙运货并支付海运费,起运地、目的地或航线在境内的,购买方在境内接受服务的,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按9%税率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12.提供代驾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提供代驾服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1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丢失后,是否可以使用A4纸补打印的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四、《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也可自行开发本公司《行程单》打印系统,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验合格后使用。开发单位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或短信等服务。”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用A4纸补打印的行程单不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14.纳税人购买一张从泉州到广州再到境外的机票,但未分别体现金额。从泉州到广州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如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法体现国内运输服务的具体金额,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5.农产品核定扣除耗用率表中没有三文鱼,如何确定其耗用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因此,纳税人应按参照法确定三文鱼的农产品核定扣除耗用率。

16.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购进一台二手设备并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销售该设备是否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二手设备,若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现在销售该设备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

17.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使用总机构或上级分支机构领取的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或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并加盖本机构的发票专用章。”

18.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开具发票时应选择哪个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

因此,污水处理费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选择“污水处理劳务”相应税收分类编码,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税率选择“免税”。

19.建安企业在同一地区有两个外出经营的项目,其中A项目分包款大于总包款,预缴增值税时未扣除完的部分是否可以用于B项目的计算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建安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增值税预缴时A项目未扣除完的部分不可以用于B项目的计算扣除。

20.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因品类不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纳税人除缴纳罚款外,是否还需要对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对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税。

21.企业购进吊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起重机(吊车)属于免税图册管理的免税车辆。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2019年7月1日前,列入免税图册管理的起重机(吊车)属于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7月1日后,起重机(吊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

22.企业购买电动汽车,应如何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证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五、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因此,企业购买电动汽车,需要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证明。

23.销售滴灌系统的配件,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一、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因此,销售滴灌系统的配件,如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24.提供有线电视高清电视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规定:“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因此,高清电视服务与基本收视维护费属于不同服务内容,提供高清电视服务不得免征增值税。

25.生产销售农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规定:“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因此,生产销售农药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26.医疗机构提供眼科检查并销售眼镜,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因此,医疗机构提供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的眼科检查可以免征增值税,销售眼镜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7.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28.享受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是否需要将相关合同留存备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的规定:“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因此,享受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29.谷物的外壳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植物类

……

(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谷物的外壳是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属于初级农产品。

30.养猪用的自动饲料塔是否属于农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因此,养猪用的自动饲料塔属于农机。

31.一般纳税人销售经开水消毒后的猪肠,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二、动物类

……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经开水消毒后的猪肠属于农产品范围,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

32.一般纳税人销售春卷皮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春卷皮属于粮食复制品,增值税税率为9%。

33.物业公司出租电梯给客户用于张贴海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物业公司出租电梯给客户用于张贴海报,应按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4.健身房提供瑜伽和健身项目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1.文化体育服务。

 ……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因此,健身房提供瑜伽和健身服务,应按照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35.提供干洗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因此,提供干洗服务,应按照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

36.月子中心提供月子期间的照料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因此,月子期间的照料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胡,可以免征增值税。

37.为手机的扫描系统进行升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

因此,为手机的扫描系统进行升级,应按照提供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

38.改造锁桩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

因此,改造锁桩应按照提供装饰服务缴纳增值税。

39.期权买卖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因此,销售期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40.总公司将高管外派到子公司工作并为其支付旅客运输服务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规定:“3.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总公司将高管外派到子公司工作,该高管属于总公司雇员,为其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2.一般纳税人销售利用回收的建筑废弃物制成的砖瓦,是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利用回收的建筑废弃物制成的砖瓦,不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43.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已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现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是否可以选择当月生效?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因此,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若选择当月1日生效,但如其已发生的应税行为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应作废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44.采取差额征收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差额征收前还是差额征收后的年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采取差额征收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差额征收前的年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45.未购置防伪税控设备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闽税函〔2019〕62号)规定:“五、拓宽代开增值税发票渠道

……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行领用开具发票。对偶然发生超过最高发票限额的应税销售行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放发票以及外地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等特殊情形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申请代开发票。”

因此,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自行领用开具发票。偶然发生超过最高发票限额的应税销售行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放发票以及外地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等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46.销售装载机是否可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二、发票使用

……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装载机不属于车购税征收范围的车辆,不可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7.销售收割机是否可以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收割机不属于车购税征收范围的车辆,不可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8.2019年6月1日起,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还可以取得纸质的完税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税函[2019]126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6月1日至30日试点期间,税务机关统一为纳税人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我省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49.2019年6月1日后,如何打印车购税完税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50.2019年7月1日起,是否取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六条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

第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因此,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但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51.纳税人购买的车辆无法登记上牌,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因此,车辆因无法登记上牌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52.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转让软件著作权,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

8.无形资产。

……”

因此,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转让软件著作权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可以免征增值税。

53.为出口货物提供境内部分的收派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二、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为出口货物提供境内部分的收派服务,其标的物不是针对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因此可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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