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卖房赠送车位,其实车位并非是真正意义的赠送,没有购买房屋,会白白赠送车位吗?说白了,车位价格是包含在住价之中。但在实操中,一般网签都是将收取的价款全部反应在住房价格中,但土地增值税清算要“三分法”:普通、非普通、其他。车库与住房要分开计算,如何区分车库收入和住房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上,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计税成本对象的6个确定原则: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因此,车位与住房应当分别作为计税成本对象,相应应分别确认收入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故企业所得税是对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的。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赠品不需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赠品不在发票中体现导致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视同销售。即企业不论采用何种开票方式,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主品和赠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在土地增值税上,对于“买房赠车位”,因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分别计算,因此,“买房赠车位”应当分别确认收入,收入确认原理同企业所得税。按拆分后的金额分别确认商品房和车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和相应扣除项目金额。
文章来源: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