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第三条规定:(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从上述国家层面上的政策看,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方教育附加并不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列举范围内,不能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但是,在实务操作中,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允许地方教育附加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如:湖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其土地增值税扣除也应参照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综合上述,房地产企业如果只有单项目或是简易计税项目,应缴纳多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计算出来。但如果是两个以上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是合起来计算,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也合起来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到底是哪个项目就很难分清。所以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新项目的税金扣除只能按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扣除。
文章来源: 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