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税务局在受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人防车位认定为可售面积,而非公共配套设施。
问题:我公司在北海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有些项目达到土增税清算条件,在向北海市税务局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北海市税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的第四十条规定,认定为项目人防车位为可售面积,而非公共配套设施,请问广西税局如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北海税局的将人防车位认定为可售面积是否合理?
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人防工程地下车位不能进行买卖,因此,实质上房地产企业只是转让了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的永久使用权,未发生产权转移行为,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处理,即: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其面积计入相应房产类型可售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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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3-01
文章来源: 九鼎财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