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业务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申报纳税的基础。签署合同前,企业有必要从税务视角强化合同审核,从而尽可能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关注点一:合同相对人
合同中的相对人,通常指成就合同关系的双方的对应人或利害关系互存的对立人。在审核合同时,需要准确把握合同相对人的相关信息。
一是核实信息的准确性。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直接影响后续发票开具环节等工作。合同签订前,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或合同相对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资料,核对具体信息,确保签约主体与收付款单位、发票抬头保持一致,避免信息有误对合同执行及发票开具产生影响。
二是关注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
具体来说,可结合工商登记信息、税务机关公示信息等资料,综合考察并评价对方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尽量选择与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企业交易,以防遭遇“空壳企业”“开票公司”。
三是了解合同相对人的身份。
当事人身份会直接影响发票的类型、税率以及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一方面,应关注合同相对人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还是自然人。身份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比如,甲公司与自然人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这种情况下,根据印花税法规定,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甲乙双方均无须就该份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
另一方面,需要关注合同相对人是否属于一些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以房屋出租为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如向其他企业出租住房,则没有优惠规定。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应关注承租方是否符合住房租赁企业的条件,进而判断后续能否享受房产税优惠。
关注点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通常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合同标的的审核,既要关注标的名称表述的规范性,又要透过标的判断合同的实质。
一是准确描述标的名称。
标的名称,通常指能使某种标的区别于其他标的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在合同中约定标的名称时,应使用标的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并将其作为发票项目名称、出入库单据、收发货单据等资料管理的依据。如果没有标准学名,应尽量使用通用的名称,避免使用简称、俗称、内部叫法。这样既方便企业内部的管理,也能在后续税务检查中快速准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发布《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建议签订合同的双方参考标的物品的税收分类编码,确定标的物的表述方式,既统一规范,也有助于企业判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否准确。
二是根据实质判断合同类型。
合同的实质是判断业务适用税收政策的前提和基础。在把握合同实质时,需要从合同标的入手,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判断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准确适用对应的税收政策。比如,如果合同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则适用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目,对应增值税税率为9%;如果合同约定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则适用住宿服务税目,对应增值税税率为6%。
关注点三: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通常与计税依据相一致,影响当事人的税收负担。
合同价款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也是合同审核关注的重点。
一是价款构成。
规范合同价款构成表述,明确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避免约定不明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尤其是合同同时涉及多项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要注意考虑不同标的对应的不同税收政策。
二是价款支付。
合同价款支付包括现金方式和非现金方式。目前,税法并未对支付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面,对于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情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可能在向税务机关证明业务真实性时更具说服力。有鉴于此,建议合同尽量约定非现金方式支付,确保交易的资金流向有迹可循。另外,如非特殊情况,收付款单位应尽量与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减少后续税务检查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三是收付款进度。
收付款进度直接影响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税款申报情况。对收款方而言,收款进度直接关联各税种的纳税义务,需要根据具体的进度确认各阶段的申报,避免出现逾期申报。对付款方而言,需要留意是否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如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可能面临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关注点四:发票开具条款
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有效凭证。合同审核时需要重点关注发票类型及对应税率的相关条款。
一是发票类型。
合同需明确交易具体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有规定,除销售免税产品、销售对象为自然人等特殊情况之外,均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正常情况下,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成本基本没有影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符合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是发票税率。
对于发票税率的审核,要重点关注业务类型。大部分业务仅适用唯一的税率或征收率,但目前部分业务可根据纳税人的意愿,选择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以建筑工程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需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操作细节。最近几年,增值税税率有所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也有变动。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出现税收政策变动时的处理方式,防止因合同条款表述不清而导致企业自身利益受损。
【晶晶亮读后感】
《民法典》合同编的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标的,价款是必备条款,而发票开具并未被列举,导致很多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关于发票的相关约定,仅做一个简单的口头沟通。
但事实上,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重要条款。实务中,因发票开具种类、发票交付期限、税率变动如何应对等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因取得虚开发票而遭受税务损失的案件更比比皆是,所以,双方非常有必要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和取得的相关事项。
(作者:林雪锋单位:广州浩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