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各个大型项目的不断展开,所需要的土地资源不断增加。在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中,涉税事项不容忽视。
上海分所顾问王桦宇、施润霖为您带来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的涉税相关规定及处理办法,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一、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的处理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政策性搬迁是指,除了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以外,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政策性搬迁的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或者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应当作为搬迁完成的年度。
二、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的增值税处理
一、营业税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
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全国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对本条的解读中明确,本条是对《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无形资产税目注释的调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规定,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因拆迁取得符合规定的土地补偿价款,可以免征增值税。
三、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包括,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以及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的,在增值税方面一般认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待遇,但是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企业需要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享受免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收入作为搬迁收入,应当在完成搬迁的年度与搬迁支出一并进行汇总清算,虽然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搬迁进度与搬迁完成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时间和纳税金额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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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盈科瑞诚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