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成本的扣除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关键因素之一,但这些成本必须是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发生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之后、与开发商销售房产相关的支出往往不会允许扣除。下面通过以下实务案例与大家一起学习探讨一下。
案例概要:
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某市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项目,于2014年8月1日验收并交房。项目交付使用后,为了提升小区的整体居住环境同时促进未售房源的销售,A公司决定对小区绿化进行升级改造,特此与“某花木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绿化合同。该合同涉及新增多种名贵树种与景观设施,整个绿化改造工程成本约为200万元人民币,预计施工将于2015年3月启动。根据提供的案例概要,试分析这笔绿化成本是否允许扣除?
案例解析:
根据上述案例概要,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4年8月已经完成了住宅小区的验收及交房,而绿化改造工程则是在2015年3月开始,目的为了改善小区环境和推动剩余房源销售,且房地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购房者之后。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主要是开发过程中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如取得土地所支付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因此该笔发生在交房后的200万绿化改造成本是不允许扣除的。
总结归纳: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为房地产开发直至销售前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通常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开发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绿化改造成本发生在项目验收及房屋交付之后,不具备直接关联于房地产开发阶段的特征,此类支出是企业为了维护和提升品牌形象、促进销售所进行的投资,因而不被允许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当然也会有其他特殊情况,比如某些地方税务机关可能对提升城市环境、响应政府号召的绿化投入持支持态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作为成本扣除。各地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是否允许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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