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是递延纳税,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对企业土地被政府收回用于商业性开发,政府给与的补偿是否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呢?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政府主导、是否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证明属于列举的六种情形之一。因此,如果是政府收回土地,是用于商业性开发的,不适用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当然,对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搬迁,仍属于政策性搬迁范围。
注意:政府收回土地用于商业性开发不适用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也不能享受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优惠。在增值税上,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均免征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文章来源:鲍泽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