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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区要求配建社会保障房作为公共配套处理!

发布时间:2025-04-22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112 0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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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内蒙的房地产企业,请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项目用地边界外为政府建设并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允许扣除,补充协议是否认可?项目用地边界内配建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如何扣除?

02、辰爸禾语解答

1、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应移交部分作为土地价款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项目用地边界外为政府建设并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如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约定建设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第三方无偿移交除公共配套设施以外的住房、商场、车位等实物配建房屋),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办法》官方解读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项目用地边界外为政府建设并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允许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如出具法律上认可的补充协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佐证资料,证明该项支出为取得土地的附加条件,则该支出可以计入土地成本扣除。

例如,某个清算项目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可售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实物配建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该清算项目房地产开发总成本7,000万元,其中可售建筑面积部分应分摊5,800万元,实物配建房屋应分摊1,200万元,则应将5,800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计入该清算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将1,200万元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入该清算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

2、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配建保障房作为公共配套面积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需配建一定数量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并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其配建发生的支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参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规定处理。

因此,在内蒙地区而言,若在项目用地边界外为政府建设并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需在项目内配建一定数量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并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作为公共配套用房处理。

文章来源:辰爸禾语  辰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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