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普通住宅负增值能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吗?我公司2004-2007年开发商住综合体项目一个,总建筑面积68188.12平米,可售面积63074.47平米,其中普通住宅38930.31平米、非普通住宅5029.29平米、商业综合体19114.88平米。如分类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普通住宅-17989129.65元、非普通住宅-2734535.52元、其他项目36290673.30元,合计土地增值额15567008.13元,能否合并按15567008.13元计算清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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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文章来源: 李龙地产财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