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9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税稽 罚 〔2022〕 13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程结算成本明细账等资料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工程结算成本-暂估”明细账记载2017年度列支成本8771437.50元、2018年度列支成本27019226.96元,摘要内容为暂估材料、暂估成本,相关成本记账凭证中没有附任何原始单据。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稽税通〔2022〕151号),限期要求你单位提供 “工程结算成本-暂估”相关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能证明对应成本列支真实性、有效性的单据材料,并查核和说明在2017年度、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是否有取得合法凭证和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是否有进行过纳税调整。你单位书面回复称暂估成本主要是个人承包和个人供货项目,在未取得发票情况下你单位以借款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账务核算为暂估应付账款,大部分暂估成本已在次年5月冲销。但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关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能证明对应成本支出真实性、有效性的单据材料,也未能提供冲销暂估成本的账证资料。
上述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的工程结算暂估成本合计35790664.46元,你单位已全部结转本期损益,没有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92859.38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6754806.74元,合计8947666.1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8947666.12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4473833.06元。
罚款金额(万元): 447.383306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