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权威金融数据和分析工具服务商Wind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超过500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19年度股权激励目标净利润,股权激励已进入常态化,越来越成为改善公司治理的利器。而在我国向全球范围内招揽高素质人才的背景下,支持企业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对稳步提升境内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有着积极意义。那么,外籍员工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权激励,进行个税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提示1:注意判断是否为居民个人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自然人纳税人通常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而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上市公司外籍员工的税收居民身份不同,适用的股权激励个税政策也有所差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居民个人取得的符合政策条件的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如果外籍员工为非居民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的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在单独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出当月收入额后,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提示2:准确适用股权激励计税方法
股权激励一般包含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对于外籍员工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权激励,需要准确计算股权激励所得,并根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适用的不同计算方法,准确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例如:凯文是某上市公司的外籍员工,2018年1月~5月工作表现出色, 该上市公司5月授予凯文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规定可在2019年5月份行权,假定凯文2019年5月28日行权,且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那么凯文行权时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因此,当凯文在2019年5月28日行权时取得股权激励收入=(16-8)×10000=80000元。
如果凯文是我国的居民个人,根据164号文件的规定,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凯文取得的股票期权激励,全额单独计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0×10%-2520=5480元。
如果凯文为非居民个人,2019年度在我国境内居住满90天不满183天。假设他2018年仅1月~5月在境内工作天数85天,且2019年仅取得该笔股权激励。根据35号公告规定,首先计算股权激励中归属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股权激励×所属期间境内工作天数÷所属期间公历天数=80000×85÷151=45033.11元。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5033.11÷6)×10%-210]×6=3243.31元。
提示3:股权激励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考虑到员工就股权激励行权时,可能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国家也给予了适当延长纳税期限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在行权时可关注并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外籍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在股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时,可以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