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建设工程预付款有以下三个管理规定:
一是,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是,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三是,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税收规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如果没有提前开具带税率的发票,则该笔预收款在预收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待工程计量以后,根据合同条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时,再发生纳税义务。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可选择612编码向业主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栏显示「***」。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无论工程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是否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均需按照3%或者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果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业主开具了带税率的发票,则开票时即发生纳税义务,此时的预收款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与工程进度款没有区别。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无论是否开具带税率发票,均无需确认所得税收入,不计入预收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收入仍然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确认。
会计规定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当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后期抵扣时,将本科目与「应收账款」科目对冲。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收到预收款时,应当计入「合同负债」科目,后期抵扣时,将本科目与「应收账款」科目对冲。
「预收账款」科目按照含税口径确认,这个问题已经没有争议,「合同负债」科目是否含税,目前财政部态度不明,笔者倾向于按照与「预收账款」相同的原则执行,即以含税价进行确认,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进行核算。
例1 甲建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所属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地与机构地在同一个地级市,2020年6月18日收到预收款1090万元,开具612发票,根据合同约定,2021年6月18日自当期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除。
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合同负债 1090万元
在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附加略)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2021年工程款计量时,假定计量款2180万元
借:应收账款 2180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80万元
扣除1090万元之后再支付109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合同负债 1090万元
贷:应收账款 2180万元
发生纳税义务,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8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万元
例2 乙建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所属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地与机构地在同一个地级市,2020年6月18日收到预收款1090万元,开具9%税率发票,根据合同约定,2021年6月18日自当期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除。
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合同负债 1090万元
开具发票发生纳税义务,确认销项税额(无需预缴)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万元
2021年工程款计量时,假定计量款2180万元
借:应收账款 2180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80万元
扣除1090万元之后再支付109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合同负债 1090万元
贷:应收账款 2180万元
文章来源:何博士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