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竣工前是否可以入开发成本?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入开发成本是否还适用。
河南省税务局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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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这里的“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拥有、使用土地使用税的过程中缴纳的,不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故土地使用税不应在“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的核算范围内,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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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