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在申报增值税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在销售额前扣除。那么是一次性扣除吗?很多税务人员未关注细节,可能导致未及时申报。
在预售阶段,企业需按收到的预收款预缴3%的增值税,此时不可以扣除进项税以及土地价款;等完工交付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再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实操中,已售商品房会陆续开具发票,在未大量开票前,由于前期有大量的进项税额、待抵扣的预缴增值税,因此申报增值税时,扣除进项税及预缴税款后基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会有税务人员忽视了“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销售额前扣除的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这条法规限制了企业不能提前扣除土地价款,应该按照销售进度扣除。
具体操作是:
将“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以下简称“附表一”)中第12、13、14列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以下简称“附表三”)中第2行。
附表一,第12列的金额与附表三的第二行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的金额一致,该金额要小于当期的销售额。
那么如果前期忘记申报了“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后期可否将前期未申报的一次性申报呢?目前并无明确文件规定,但笔者认为,只要累计申报的未超过累计可扣除的金额即可,当然在某期申报时候,该金额也不可以大于当期的销售额。
文章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