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不征税收入五年内收入、支出均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所以对凭证的合规性没有强制规定,即使未取得发票也不存在不允许税前扣除和进行纳税调整问题。但在第六年,税务机关应对不征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果支出凭证不合规,则企业应补充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如不能补充,税务上不会认可,调增并入第六年应税收入的总额。
文章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