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二、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有哪些版本?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在现有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贰角五分、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五个面额的基础上,增加伍角、贰元伍角和参元3个版面以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其规格、联次、防伪措施和适用范围与现有的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