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计提未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如何调整?如:G企业2018年实际发生工资薪金支出200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18万元,应如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G企业计提未实际发生的福利费28-18=10万元,不予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18万元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00×14%=28万元),准予扣除。
问二:次年,未计提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如何调整?如:G企业2019年发生工资薪金支出200万元,未计提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10万元(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借方支出),应如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G公司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0万元,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00×14%=28万元),准予扣除,不涉及纳税调整。从申报表逻辑亦是如此:
“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但,对于G公司2018年和2019年整体来说,因职工福利费支出纳税调增10万元,造成多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本文建议,G公司2019年实际支付职工福利费作为跨期费用扣除,填列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调减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文章来源: 黎玉兰 图表学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