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建工程成本100万元,试运行取得收入10万元,发生成本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5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5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在建工程 1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该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为100-10+5 = 95 (万元)。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笫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试运行收入应确认为收入,而不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在例案中,企业应调增收人10万元,调增在建工程成本10万元,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105万元,会计上的折旧额(假设折旧期10年)为9.5万元,税收上的折旧额为 10. 5万元,以后每年均须调减1万元。
与税务保持一致的记账方法是:
借:在建工程 5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5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该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为100+5 = 105 (万元)。
备注: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冲减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两者存在差异,所以会计处理是按会计的规定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税法的规定确认收入,这里属于税会差异,属于调表不调账的情形。
在建工程试运行的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这里存在税会差异,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