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但款未全收如何处理?
答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该房地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虽然未全额收到购房款,但因按全额开具了商品房发票,因此应按照不含税价格1200万元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
参考
案例: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给甲公司一栋商用办公楼,合同总金额1200万元(不含税),发票开具不含税金额也是1200万元,但甲公司尚有100万元的购房款一直未支付。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房地产公司收入额应按多少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该房地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虽然未全额收到购房款,但因按全额开具了商品房发票,因此应按照不含税价格1200万元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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