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问题详情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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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把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其中的“合法凭据”的规定?

答案

答:“合法凭证”是指印制、领购、开具(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参考

本条规定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各项成本、费用要同时符合真实性、合法性才能允许扣除,即实际发生和取得合法凭据。 (一)“实际发生”是指纳税人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据相关合同、协议实际支付款项并取得收付款凭证,在核算成本、费用时,遵循了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等原则。收付款凭证包括银行和现金付款凭证,若提供的是现金付款凭证,则须提供银行取款单(标注用途),否则不认定为真实发生。 (二)“合法凭证”是指印制、领购、开具(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1.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一般生产经营领域中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征税范围的,开具的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如,对于经过法院拍卖而取得的房产,也应该由出卖人依法开具发票作为税收的合法凭证。 2.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规划部门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则为合法凭证。 3.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合法的记账核算凭证。 4.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如,根据纳税人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时,应由相关的税务机关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的凭证。 5.其他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会计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工人发生的支出时,根据工人的工资发放表(收款人签字确认或银行支付证明)结合劳动合同进行确认。 6.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管理范围,实在无法取得正式发票(行政事业收据)的客观条件下,结合实际情况,以合同(协议)、收据、收款证明等相关材料作为企业入账凭证,如: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结合相关证明材料,收款人的收款收据即可确认为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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