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外销售阁楼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案
问:阁楼对外销售时按实测面积和相应单价对外销售,刚开始销售时与主房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但是业主为少缴契税不同意与主房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我公司就只开具了收据(账务处理时按规定作收入处理)。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有人认为没有测绘报告不确认建筑面积,但这样虚高了公司开发产品单位成本,请问如何处理正确?
答:《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八条规定,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规定,“可售总建筑面积”以《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商品房明细》所登记的可售面积为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首先会要求清算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其中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及实际可销售面积。无论阁楼是否包括在可售面积范围内,应将销售阁楼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
参考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八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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