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独建造的公共配套性质地下车库成本如何分摊?
答案
该问题详情如下:
公司面临这种情况: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无法办理产权,不能出售,属于公共配套资产。那是否可以认定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 如果不能,因为其实际是公共配套,是否可以单独核算成本。但是仍作为公共配套费处理?将其归集后成本再分摊到可售物业的成本中去?因为文件中只是规定单独核算成本,并未说不承认其公共配套的性质?
答:首先,要确定地下车库的产权,你提供的信息是没有产权,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是不可售面积。因此,停车场不单独核算开发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作为配套公共费用摊入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因此,应该认定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
其次,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是指与其他物业关联度不大,不是利用其他物业的基础设施建造。有单独的建造许可证等批文,完成后可以申请独立的产权证,可以用于营业或出售。
问题来源:百度知道
参考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