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成本逃税受处罚
某公司系江苏省新沂市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显示近3年该户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增长,但年度利润及所得税不升反降。新沂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9年度履行税法义务情况实施了检查。
该公司系内资生产企业,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产品主要出口海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采用计算机记账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1.采取不打印电子记账凭证及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不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方法,多次隐瞒免抵退税信息,少申报缴纳2009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00422.44元,教育费附加43038.19元,地方教育附加14346.06元。
2.少调增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296151.95元,少申报、缴纳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2077730.14元,其中在计算出口业务不予抵扣税额时,多转出进项税额、多记销售成本,海运费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2632.92元,佣金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597.37元,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7264.3元。
该公司采取不打印记账凭证、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了少缴2009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00422.44元。同时,该公司采取隐瞒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手段,造成少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2077730.14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逃税,该局对其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