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产转固不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2016-06-2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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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天津发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21日将该公司自建的2套价值240万元的房屋转为固定资产,供公司自行使用,,问该房产是否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在实务中,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⑴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天津发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自建房屋转为固定资产,供公司自行使用,不属于为他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经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公司自行建造的房屋,自己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也不是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也不能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产转固不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不缴增值税。因此,天津发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公司自建房转固,并该房产登记到该公司的名下,不属于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经济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也不需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纳税。

                

        来源: 每日一税    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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