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车的油费抵扣实务操作
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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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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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是用于上述范围的,取得的油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可以抵扣。
实务操作
政策规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务操作:
1.实务中一般情况下,单独开车去加油站加油,由于提供资料及其他原因,无法开具专用发票;
2.在加油站一次性购买了加油卡,购买加油卡时按照上述规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3.只能“按照加油卡的回笼记录”,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每个月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别忘记:最好用对公账号购买加油卡,防止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不让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