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免缴增值税
案例概况
王小二2016年7月6日将其于2016年2月16日以每股10元的火车股票10万股全部以每股22元的价格卖出,请问该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五项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有关营业税政策的延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免缴增值税。
因此,王小二2016年7月出售股票取得收入免缴增值税。
来源: 每日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