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与‘厂’大不同!企业混淆二字被补税340万
"场"与"厂"音同义不同,涉及税收问题时,更有天壤之别.前不久,山东省莱芜市地税局精准把握这两个字的含义,查补入库税款340.8万元.
几个月前,莱芜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矿业公司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发现该企业在资源税、营业税、印花税和房产税等方面的处理存在问题,遂对该企业下发了处理处罚决定书.企业对大多数问题表示认可,但不认同稽查人员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的认定.
这家公司属于黑色冶金矿山企业,地下开采,下辖两个采矿厂,矿区占地面积较大.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22号)文件规定,采矿场用地属于免税范围.但在如何认识采矿场的内涵上,征纳双方产生了争议.
企业认为,企业虽属于地下开采,但地下采场面积很大,"采矿场"应包括井口以及地上与之配套的办公、生产等用地,企业就是据此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的.
稽查人员认为,"采矿场"不同于"采矿厂","场"与"厂"虽同音,但意思差别很大,企业对"采矿场"的含义存在误读.因此,列入免税范围的"采矿场"应属于露天开采的矿场.而该企业是地下开采,地上用地已用于建造办公楼、厂房、车间等设施,其矿区占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依法予以征税.
经请示省地税局政策法规主管部门,莱芜市地税局稽查局联合有关业务科室成立政策研究小组,最终确定,对该企业地下开采所占土地,除井口用地可以免税外,其余部分应依法予以征税.
经过详细解释,企业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观点.委托第三方测量机构对该企业应予免税的井口占地重新测量后,莱芜市地税局稽查局确定,该企业自成立以来每年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14.2万平方米,每年应补缴税款113.6万元,共计应补缴税款340.8万元.近日,该企业已如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法坤 李国锋 刘筱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