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07-0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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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提供在职教育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在对外提供相关服务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因此,贵公司在为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4.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0.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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