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017-07-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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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经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文化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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