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析12项常见的纳税误区

2018-04-2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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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列出12项常见的纳税误区,并作出详细解析,包括:预付卡、不征税开票、税收分类编码、建筑项目逐项备案等热点难点问题,帮助您轻松走出误区。

关键词

纳税误区;解析;提醒

误区一:预付卡可以取得专票

预付卡业务全流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单用途卡为例: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误区二:不征税不能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规定,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不征税开票项目有12项,601-612。

误区三:发票未显示税收分类编码简称不可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中提到,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误区四:多个建筑项目需要逐项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同时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误区五:全面营改增之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属于正常销售行为,不是视同销售。

误区六企业从境外取得贷款,向境外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即使取得完税凭证、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也不可以抵扣。

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还是要看具体内容及用途等。

误区七、超范围经营不得开票。

没有税收文件规定企业发生超范围经营不得开具发票的规定,税务机关一般会建议企业及时变更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属于工商局的业务范畴

误区八、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和管理费用一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基于纳税人是否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是总公司向分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并未提供任何服务的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发票。

误区九、补开营改增之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发票无时间限制。

目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可以补开,2018年以后不得补开。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开发票没有时间上限制。

误区十、2018年5月1日后全都不能开具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发票了。

至少包括在4月征期前已做无票收入申报增值税的、5月1日后红字冲红再重新开具的可以开具上述原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误区十一、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全部内容。

根据16号公告规定,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因此,企业取得的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至少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内容,其他地址电话等信息可选填。

误区十二、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必须是税控系统开出的。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因此,可以是税控系统开出的清单也可以是非税控系统开出的清单,如超市购物结算小票等。

文章来源:湖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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