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税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一)
1.我企业用于开办幼儿园的土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厂区内部自用的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某农贸市场用于销售农产品的土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
4.个人经营采摘、观光农业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公园、名胜古迹的自用土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来源:山东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