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28个问题解答
1、我们都知道汇算清缴是纳税人每年都要做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也是企业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一项重要工作,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跟往年相比有什么特别的吗?
答:2018年是我国税制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年份,这一年全面完成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新一轮改革,2018年度度汇算清缴也是在这一特殊的背景下开展的,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这是机构改革系统整合后第一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次,今年是在“减税降费”大背景下的汇算清缴,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是今年税收工作的“一号任务”,也是汇算清缴工作的一项首要任务,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作为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再次,2018年度汇算清缴是适用新政策较多的一年,为减轻企业税负中央出台了系列减税政策组合拳,很多减税政策也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落地。
2、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新的减税政策呢?
答: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形成积极的社会预期,中央推出了一大批实质性减税降费具体措施。其中,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有以下减税政策:进一步扩展了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将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统一提高到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了75%,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到10年,取消了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实施了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修订完善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加和调整了集成电路企业和项目优惠政策,在全国推广了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和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3、国家给了企业这么多减税大礼包,深圳市税务局有哪些硬招实招帮助纳税人将这些减税“红包”收入囊中呢?
答:此次减税降费规模大、力度强、覆盖面广,深圳税务充分发挥深圳特有的科技、人才优势,巧借外力,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顺利落地实施,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到普惠红利。为让企业及时了解最新减税政策,深圳市税务局推出了全新移动服务平台“微税务”,已通过实名认证的企业办税人员可通过企业微信APP或个人微信,接收税务机关推送的减税降费政策,掌握最新的税务通知公告,实时了解本企业的涉税风险事项,还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报送所需资料。此外,还出台了“减税降费措施十条”,其中包括“突出业务辅导,实现应会尽会善操作”,“优化办税制度,力求服务质效再提升”等举措,确保减税降费“红包”应享尽享。
4、在征管方面2018年度汇算清缴还有哪些变化呢?
答:为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系列措施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性。主要包括:一是优化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管理方式,明确企业申报资产损失仅需填报年度申报表相关附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是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三是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凭证种类、基本情形和特殊情形下的不同税务处理等,解决了长期以来税企双方在税前扣除凭证方面的争议;四是为落实政策、简化申报,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均进行了相应修订;五是为减轻小微企业的办税负担,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单进行了大幅度简化。
5、小微企业数量多,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对小微企业做了哪些简化呢?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的规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1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
6、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应纳税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吗?小微企业今年汇算清缴时如何享受减免呢?
答:不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是2019年新推出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其中一个标准。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还是按照2018年的政策执行,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和客户端申报系统,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信息,自动识别出小型微利企业,自动计算减免金额,自动为纳税人享受减免。
7、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导下,深圳很多企业都非常重视研发创新,取消了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那企业有境外研发今年该如何享受加计扣除呢?
答: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国际间技术交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改变原有规定,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为了鼓励企业参与研发和多购买境内的研发服务,文件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8、弥补亏损年限延长的政策,哪些企业可以适用呢?企业如何享受该政策呢?
答: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目前仅限于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该项政策。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都可延长到10年,而不论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即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9、企业购买的哪些固定资产可以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呢?
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一是购进方式,“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二是资产范围,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三是购买时间,2018年1月1日(含)以后2018年11月30日(含)以前购买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企业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选择按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
10、汇算清缴是纳税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哪些纳税人需要履行该项义务到深圳税务办理汇算清缴呢?
答:凡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1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不用参加汇算清缴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照税款分摊方法计算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由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不用参加汇算清缴。
12、请问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呢?
答: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为避开申报高峰、节约申报等候时间,建议纳税人尽早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避免逾期申报带来的罚款和滞纳金。另外,我们电子税务局和客户端均支持先申报后缴款的方式,纳税人可以先申报,只要在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缴款就不会产生滞纳金。
13、请问纳税人该如何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呢?
答:跟往年一样,对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包括网页在线申报和客户端申报。网上申报遇到障碍的,纳税人也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在网上办理的,纳税人可通过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结清税款,在网上填报并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完成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已通过网上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对按规定需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中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仍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完成汇算清缴资料的报送。上门办理的。纳税人需携带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到办税大厅后可使用自助办税终端自行申报,或者到前台进行人工办理。
14、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什么资料呢?
答: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财务报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需留存备查。
15、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办理汇算清缴呢?
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如企业在电子税务局不能按照总、分支机构类型正确申报的,或对应的分支机构出错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汇总纳税备案手续后,才能到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
16、据悉,深圳市税务局这两年汇算清缴时都会给纳税人提供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也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请问今年汇算清缴还会继续提供这项服务吗?
答: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深圳税务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17、企业如发生资产损失,在办理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有关规定,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18、我们公司是2018年12月25日成立的,2018年度未取得任何生产经营收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答:需要办理。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您公司当年没有应税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要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19、我司属于二级分支机构,请问今年汇算清缴需填报哪类申报表呢?
答: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20、我公司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且2018年度是亏损的,请问我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也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只要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在负面行业清单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就可以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1、我公司2018年度投入的研发项目失败了,未形成任何研发成果,发生的研发费用汇算清缴时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2、我司2018年度研发项目全部是委托给境外机构开展的,共支付给境外研发机构1000万元,请问我司当年可享受的研发加计扣除金额怎么算?
答: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境内的研发费用为0,则即使有委托境外的研发支出,其加计扣除金额也为0。
23、我司属于软件企业,2018年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最后一年的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且我司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请问我司现在可同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吗?
答:不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的规定,软件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都是税额式优惠,纳税人同时符合的,由纳税人选择最优惠的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4、请问今年汇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企业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优惠减免,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25、我司2018年12月以现金方式购买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且在当月就投入使用?请问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一次性扣除这100万元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2018年12月购买的设备可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26、我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但高新资格证书有效期间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请问2014年度的亏损弥补结转年限可延长到10年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的规定,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而不论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也就是说,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且文件还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企业高新资格证书有效期间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企业在2015-2018年度均为具备资格的年度。
27、企业发生的境外费用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我司2018年对外向一家咨询机构支付了一笔咨询费,当时未向对方索要发票,后来该机构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现在无法取得发票,请问这笔支出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文章来源:税中望月